派出所
派出的分支机构。其中, 公安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,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。在中国,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,其主要任务是: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同犯罪分子作斗争;防、控各种事故的发生,管理社会治安,维护公共秩序;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保卫国家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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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,维护公共秩序,保护公共财产,保障公民权利,市、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。
公安派出所是市、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
派出机关 [7] 。
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设
所长一人,副所长一人至二人,
人民警察若干人。
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
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
公安分局。市、县、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
公安派出所。
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、撤销,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。
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
第十一条
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
警官职务序列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
派出机构、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、县、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、教导员、指导员等警官职务。
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
警官职务、警员职务的任免,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。
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、警员职务的任免,由派出公安分局、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
